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工作概述;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工作概述;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