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二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二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