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 第二十一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但本办法第二十七…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第二十九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还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