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