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