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