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各类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