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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销售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第十五条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领销售许可证,应当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对安全专用产品作出审核结果,特殊情况可延至三十日;经审核合格的,颁发销售许可证和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第十七条 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用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固定位置标明“销售许可”标记。 第十八条 销售许可证只对所申请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有效。 第十九条 销售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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