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领销售许可证,应当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安全专用产品检测结果报告;

防治计算机病毒的安全专用产品须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