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销售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第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销售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第十六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对安全专用产品作出审核结果,特殊情况可延至三十日;经审核合格的,颁发销售许可证和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标记;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领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