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用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固定位置标明“销售许可”标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销售许可”标记的安全专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