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