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3. 第二章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