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