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