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