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