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