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