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 第三章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实验设施 第九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和所从事的研究项目,建立相应的实验设施。 第十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动物饲养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十一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备饲料、垫料、笼具及其它动物用品的存放设施。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合理,防止与实验系统相互污染。易腐败变质的动物用品应有适当的保管措施。 第十二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处置设施: 第十三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等材料的,应设立专门实验室。 第十四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备保管实验方案、各类标本、原始记录、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的设施。 第十五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环境调控和管理设施。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