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 第三章 实验设施 第十二条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实验设施 第十二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处置设施: 接收和贮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配制和贮存设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