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非临床研究机构应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动物饲养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不同种属动物或不同实验系统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收集和处置试验废弃物的设施;
清洗消毒设施;
供试品和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和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应设置相应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不同种属动物或不同实验系统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收集和处置试验废弃物的设施;
清洗消毒设施;
供试品和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和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应设置相应的饲养和管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