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章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航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政府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的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八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提出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批工作;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批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第二十六条 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因紧急抢险造成的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事后按照本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