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等;

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

工程量、造价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

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