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