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