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