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三章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立案: 第十七条 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条 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 第二十二条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验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员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现场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为查明事实,需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认定意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情形消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调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相关证据、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后果,并提出依法是否应当给…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