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程序是否合法;
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程序是否合法;
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经审理发现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要求调查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