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立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