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其他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