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六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 第七条 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八条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 第九条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十条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 进境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第十二条 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第十四条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第十五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