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境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