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六条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