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四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十四条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能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