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第二章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 产生、任职和免职 第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中至少应当有2名独立董事。 第八条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该商业银行董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 第十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就职前应当向董事会或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任职,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为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的独立董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该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历次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独立董事提出的反对意见以及董事会所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是否批准独立董事辞职的决定。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履行职责严重失职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被取消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失职: 第十九条 外部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职: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