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失职:

泄露银行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商业银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关联交易导致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