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失职:
泄露银行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商业银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关联交易导致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泄露银行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商业银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关联交易导致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