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二章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 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报告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前十名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商业银行的关联股东名单。 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行和其…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出的审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年会除审议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关规定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或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改正。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