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等。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