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年会除审议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执行整改情况; 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 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的相互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