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报告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前十名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商业银行的关联股东名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