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三章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公务员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解除聘任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十五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有公务员法规定不得辞退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但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关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条 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解除聘任合同的,聘任机关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聘任制公务员在本机关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聘任合同期满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任机关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公务交接,并履… 第二十四条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