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关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聘任机关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未依法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或者未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试用期内的;
聘任机关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未依法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或者未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