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聘任机关提出。聘任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任合同。未获批准前,聘任制公务员不得自行离职。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聘任机关提出。聘任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任合同。未获批准前,聘任制公务员不得自行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