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经试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外,其他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约定工作职责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