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三章 聘任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聘任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任机关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公务交接,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