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