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经培训、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