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报告;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