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