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