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