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7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7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